匯款商沒識別10項交易 海關譴責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5/11/25 16: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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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關對一名持有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(即經營貨幣兌換或匯款服務的人士或機構)東主作出譴責,該東主因未能遵守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(金融機構)條例》 (下稱《條例》)所訂明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而受到處分;這是自《條例》實施以來,首次有金錢服務經營者受到紀律處分。

海關人員在一次視察中,發現該獨資經營的東主,並沒有就於2013年9月至11月期間進行的10項匯款交易作識別、核實及記錄匯款人的身分。

海關提醒所有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,他們必須遵守於2012年4月1日生效的《條例》所訂明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。如有違反,一經定罪,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。

此外,海關亦可採取紀律處分行動,包括公開譴責,施加最高數額為1000萬元或所獲取利潤或所避免開支的金額的3倍(以金額較大者為準)的罰款,及/或命令有關金錢服務經營者作出糾正行動。